〔自由時報記者林嘉東/基隆報導〕黃姓車主駕駛BMW行經國道三號南下25公里處,被國道九隊移動式測速器測得車速203公里,超速113公里,黃某以他開了10多年車從未在國道超速等理由提行政訴訟,基隆地院認為測速器定期送檢,又清楚拍到黃的車子與車速,黃不能以過去從未超速來抗辯,判他敗訴。
黃男受訪指出,只要測速器在有效期限內,法官大多採信機器,不會採信車主說詞;他無奈說:「會這樣判,不意外」。
車主指從未飆車
黃姓車主指出,他3月4日駕駛BMW車子行經國道三號南下木柵交流道至新店交流道間,被木柵分隊移動式測速器拍到時速203公里,被罰2萬4000元,還被記違規點3點。
黃某說,時速高達203公里,顯示車主應常在飆車,且應有多次違規不良紀錄,但他開車10多年,從未在國道上超速,想不到第一次收到罰單竟是張超離譜罰單。
黃某說,他當天是要到板橋洽公,下午1時27分在國道三號南下25公里處時被拍到超速,而他通過樹林收費站的時間是下午1點41分,兩地相距21公里耗費14分鐘,換算平均時速為91.3公里,顯見他當天的平均時速與該路段的速限90公里相當。
法官認測速器有效
法院指出,測速器清楚拍到黃的車牌和車速,加上測速器定期送檢,在有效期間內,黃不能以他過去從未超速來證明這次也沒有超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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